近年來,隨著“盲盒熱”的興起,一些侵權問題也日益突出。
泡泡瑪特旗下標志性IP——Molly曾被申請為外觀設計專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泡泡瑪特與中山市佳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同人優品科技有限公司、齊廣旭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全部訴訟請求被駁回。有業內人士稱,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較為嚴格。
Molly是泡泡瑪特的標志性IP(中外玩具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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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是泡泡瑪特娃娃玩具(MOLLY)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2016年9月7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1630170522.6,涉案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

涉案專利附圖
原告發現:被告同人優品公司在微信公眾號、淘寶網許諾銷售、銷售的伊索十二星座手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其還在展會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此外,原告在被告齊廣旭開設的淘寶店鋪“齊妙物語潮玩”購買到被控侵權產品,產品上載明制造商佳成公司、經銷商同人優品公司。
原告認為:中山市佳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同人優品科技有限公司、齊廣旭等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外觀專利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佳成公司、同人優品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將被告同人優品公司微信公眾號、微博、淘寶店鋪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宣傳刪除;2.被告齊廣旭停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并刪除淘寶店鋪中被控侵權產品的宣傳圖片;3.被告佳成公司、同人優品公司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成品、半成品及制造侵權產品使用的模具,被告齊廣旭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成品。4.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幣50萬元。
被告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在眼睛、睫毛、眉毛、嘴巴形狀、臉部腮紅、頭部發型及發飾、手的朝向、服飾等多處與原告的MOLLY不同,同時指出,涉案專利是小女孩的形象,被控侵權產品是小男孩的形象。其他的星座玩偶亦均與涉案專利存在上述諸多差異。被告認為對于娃娃玩偶的玩具,臉部五官以及發型設計、服飾設計對整體玩偶形象具有實質性影響,故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伊索十二星座手辦”(圖源:同人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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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二)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在本案中,十二款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均為人偶玩具,屬于相同種類的產品。經比對,兩者在眼睛、睫毛、眉毛、嘴巴、腮紅、頭部發型及發飾、手的朝向、服飾、性別均存在區別。一審法院認為,對于人偶玩具類產品,雖然一般均采用擬人形態,但玩偶的整體身材比例及造型、頭部造型、服飾設計等存在較大差異,設計空間較大。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在關注產品整體形狀的同時,還會對產品的頭部造型包括面部五官及表情的具體設計、發型以及服飾設計等施以關注,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具有的上述區別屬于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重要影響的實質性差異。故一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有實質性差異,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泡泡瑪特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泡泡瑪特公司承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二審法院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所涉爭議主要在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對此,被上訴人主張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在眼睛、睫毛、眉毛、嘴巴與鼻子、腮紅、頭部發型及發飾、手的朝向、服飾、性別等9個設計上存在區別,二者不相同也不近似。上訴人則主張,二者在整體形態、頭身比例、臉型、五官比例等方面構成近似,且前述9個區別設計中,性別形象設計不予認可;發飾、服飾系附加的設計特征,在侵權比對中不應予以考慮;其余區別設計均系細微差別,整體視覺效果無實質性差異。此外,人偶玩具與人類似,最主要是通過五官比例和頭身比例進行辨識,不會因為不同的神態、裝飾和發飾就難以辨認。
二審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應遵循“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之原則,即應某被控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予以綜合判斷。同時,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以及涉案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應對外觀設計比對的判斷更具影響。本案中,上訴人所主張的與涉案專利最近似的被控侵權產品(即“白羊座”人偶產品)與涉案專利相比,二者在上述設計上存在明顯區別,即便不考慮服飾、發飾設計,從整體看,其他區別設計對二者視覺效果亦產生顯著影響,構成實質性差異。因此,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不相同亦不近似,未落入其保護范圍。一審法院相應認定于法有據,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相應主張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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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對于人偶玩具類產品,雖然一般均采用擬人形態,但玩偶的整體身材比例及造型、頭部造型、服飾設計等存在較大差異,設計空間較大。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在關注產品整體形狀的同時,還會對產品的頭部造型包括面部五官及表情的具體設計、發型以及服飾設計等施以關注,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具有的上述區別屬于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重要影響的實質性差異。故一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有實質性差異,兩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 人偶玩具與人類似,最主要是通過五官比例和頭身比例進行辨識,不會因為不同的神態、裝飾和發飾就難以辨認。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應遵循“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之原則,即應某被控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予以綜合判斷。同時,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以及涉案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應對外觀設計比對的判斷更具影響。
■ 案例來源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0)滬73民初943號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22)滬民終71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