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9日,根據瑞茜法案(Reese's Law, Public Law 117-171)要求,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 (CPSC)發布了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以及含有此類電池的消費品(以下簡稱:紐扣電池類產品)安全標準條例(16 CFR 1263),該條例旨在消除或減少六歲及以下兒童攝入或鼻子插入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的相關死亡或傷害風險,如無意外將在公布的180天后正式生效。
此次擬議的安全條例以建立消費品上電池倉的性能要求,并在紐扣電池類產品的包裝、電池倉以及隨附說明書或手冊上貼警告標簽。除此之外,條例還要求紐扣電池類產品的制造商和進口商在線上和線下銷售時需告知消費者與此類電池安全性相關的性能和技術數據。如果擬議安全條例生效,則受約束的消費品必須經過測試并認證符合該安全條例。
01
擬議安全條例適用范圍
一種包含或設計使用一個或多個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的消費產品,無論這些電池是否預計由消費者更換,還是包含在產品當中,或單獨出售。
擬議安全條例不適用于以下產品:
1. 條例16 CFR 1250(玩具 ASTM F963 安全標準)包含的玩具產品。
2. 委員會確定不存在攝入風險的鋅-空氣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
02
安全條例要求
性能要求
1. 電池可拆卸產品,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的要求:
a) 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不可觸;
b) 電池倉經過預處理測試和濫用測試后電池不可觸;
c) 電池倉外殼必須固定,使其需要工具或至少兩個獨立且同時的手部動作才能打開電池倉。
2. 電池不可拆卸產品,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的要求:
a) 使用滿足電池可拆卸產品性能要求a)和b)的電池倉,使電池不可觸,或
b) 使用焊接、鉚釘等固定方式或等效方法固定的電池,在經過預處理測試和濫用測試后電池仍不可觸。
警告標簽要求
1. 格式要求:
a) 所有警告必須清晰可見、醒目、清晰易讀并永久標記。
b) 警告標簽的顏色必須與打印它們的背景形成對比。
c) 警告語必須為英文。
d) 安全警示符號,即內含感嘆號的等邊三角形,與信號詞“WARNING”(以下簡稱信號詞)一起使用時,必須在信號詞之前。安全警示符號的底部必須與信號詞的字母底部位于同一水平線上。安全警示符號的高度必須等于或超過信號詞字母的高度。
e) 信號詞必須是橙色背景上的黑色字母。信號詞必須以黑體字母顯示,只能大寫。
f) 信息面板中的某些文本必須以粗體和大寫字母顯示,如警告標簽示例所示,以引起讀者的注意。
g) 對于貼紙、吊牌、說明或手冊上提供的標簽,安全警示符號和信號詞高度至少為0.2英寸(5mm)。文本的其余部分必須使用大寫字母,其大小必須至少為0.1英寸 (2.5mm),除非另有規定。
h) 對于要求印在紐扣電池和硬幣電池或含有此類產品包裝上的標簽,以及直接印在消費品上的標簽,文字大小必須取決于包裝或產品正面的面積。文本大小以16 CFR 1500. 19(d)(7)為準。
2. 內容要求,共分為五個部分,本文只摘取部分重要警告語內容(具體內容見原文第V部分):
a) 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包裝上要求的警告語,如下圖所示:
b) 包含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的消費品包裝上的警告語,如下圖所示:
c) 包含紐扣電池或硬幣電池的消費品產品上的警告語要求,如下圖所示:
如果產品上的空間不足放下上圖警告語時,則需使用下圖作為替換警告語:
03
擬議安全條例對市場的影響
擬議安全條例管控紐扣電池類產品(除玩具外),覆蓋產品類型廣泛。目前擬議安全條例暫未公布測試方法(具體性能評估要求見在原文第IV部分),但列出了四個將用于借鑒制定新安全測試要求的標準,分別是UL 4200A 《UL安全標準 含鋰電池紐扣或硬幣電池的產品》、ASTM F963 《玩具安全標準消費者安全規范》、IEC 62368-1 《音頻/視頻、信息和通信技術設備 第1部分:安全要求》 和IEC 62115 《電動玩具:安全》。在CPSC正式方法公布之前,建議結合以上四個標準進行自查,做好即將生效的紐扣電池類產品安全條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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