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電影院等消費場所,我們經常能看到各種抓娃娃機供消費者娛樂。娃娃機內的毛絨玩具樣式豐富、色彩鮮艷非常吸引人,然而很多毛絨玩具都沒有品牌和生產廠家標識、質量合格證,有些“娃娃”更是產品質量堪憂,存在甲醛、重金屬等有害物質,不可避免地危害著人們的生命健康。
很多“知名娃娃”甚至是未經他人授權、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產品。這些抓娃娃機的經營者大多不關注玩偶的產品質量和是否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由此造成的風險與后果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近日,(陜西西安)新城區法院綜合審判庭殷薇法官審理了三起抓娃娃機經營者未經授權銷售“奶龍”形象的毛絨玩具,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謝某創作了卡通形象美術作品《奶龍》并進行了登記。該作品于2020年1月22日通過抖音賬號“奶龍”公開發表。2022年6月1日,謝某將《奶龍》作品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以獨占許可的方式授權與某文化公司。該動漫形象經宣傳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這三起案件中被告均未經授權在其經營游樂場所中的抓娃娃機內放置“奶龍”形象的毛絨玩具,某文化公司發現上述行為后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獲取了案涉侵權產品,并將三名經營者訴至法院。
經當庭比對,該毛絨玩具與案涉美術作品“奶龍”在外觀、顏色、立體效果等形象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某文化公司享有的著作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最終判令三被告分別給予原告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屬于侵權行為。該三案中,被告均為商場抓娃娃機經營者,均未經美術作品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擅自銷售與他人作品立體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商品,侵害了著作權人對作品的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抓娃娃機經營者,應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誠信經營,避免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產品和“三無”產品,保證在抓娃娃機內投放的商品從合法渠道獲得。若出售侵權產品,不僅要承擔民事侵權的法律責任,還可能遭受行政主管機關的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
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抓娃娃時應關注“娃娃”的標簽、標識,是否為“三無”產品,以避免任何質量隱患對自身及他人造成傷害。一經發現問題商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以維護自身及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