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機械與物理性能》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部分代替GB 6675-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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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修訂已于2022年7月13日強制實施。該修改單主要為修訂老版本的印刷錯誤、描述不清晰和增加4.18彈射條款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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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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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將原4.5.8 半球形玩具,“圖8 半球形玩具的例子”c)圖中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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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為“≤6”,即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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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將“圖19”中“說明:2——軸肩,3——球半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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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為“2——球半徑(a),3——軸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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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將“表4 跌落試驗”中第二行“18 個月以上至96 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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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為:“18 個月及以上至96 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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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彈射玩具條款新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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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款“4.18.1”一般要求中增加如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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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當按5.30(彈射物發射距離測試)測試時,彈射物的最大飛行距離不大于300 mm,4.18.1 a、4.18.2 a和4.18.2 b)不適用于該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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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預定供3 歲及以上兒童使用的玩具當按5.30(彈射物發射距離測試)測試時,如果彈射物的最大飛行距離不大于100 mm,4.18.2 d)不適用于該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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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條款“4.18.2”蓄能彈射玩具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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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按5.2(小零件測試)測試時,不管以任何方位,彈射物不應完全容入小零件試驗器。本要求全年齡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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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可預見濫用測試過程中產生的小零件,不能作為彈射物被發射機構發射出去,否則視為不符合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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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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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按5.2(小零件測試)測試時,不管以任何方位,彈射物不應完全容入小零件試驗器。本要求全年齡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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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要求不適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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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5.24(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測試)測試后脫落,不能被發射的小零件,或者按5.30(彈射物發射距離測試測試)時最大發射距離不大于100 mm的小零件。
——桿部完全用泡沫材料制成的彈射物,按5.24(可預見的合理濫用測試 )測試后所脫落的泡沫材料小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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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增5.30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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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款 5.30 彈射物發射距離測試(見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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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何正常可預見的方式發射彈射物,采用能達到最大飛行距離的發射角度(通常是45°)。在發射點,彈射物脫離發射機構并進入自由飛行。測量彈射物從發射點開始在空中飛行的最大距離。見圖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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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對于預定垂直發射的彈射物在可行的情況下也應在低角度發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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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9 彈射物發射距離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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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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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垂直平面 ;
2 —距離300 mm;
3 —軌跡示例 ;
4 —水平面 ;
5 —距離100 mm;
6 —發射點 ;
7 —發射角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