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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CCPSA)下的《含鉛消費品(與口部接觸)條例》(CPCLCMR,SOR/2010-273,修訂版為SOR/2016-171)規定:特定產品可接觸部件的總含鉛量不得超過90 mg/kg。根據法律規定,此類產品包括飲料吸管、壺嘴、樂器的吹嘴、3歲以下兒童的玩具以及運動器材的吹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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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接觸部件的總含鉛量才可超過90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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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鉛與該部件的特性密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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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其他可替代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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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部件可遷移的鉛含量?90 mg/kg(EN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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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日,加拿大通過發布試行條例更改了CPCLCMR,主要針對兩方面進行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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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除CPCLCMR,并用CPCLR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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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擴大新法涵蓋的產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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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未更改"可接觸部件的總含鉛量可大于90 mg/kg"這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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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提案的咨詢期為2016年12月3日到2017年2月15日(共75天)。衛生部將對所有收到的意見進行審核,并決定合理的后續管理策略。新法將于發布在加拿大政府憲報(第2部分)后6個月內(即2017年第4季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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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LCMR的主要內容以及與CPCLR的對比情況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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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下的CPCLCMR與CPCLR提案的對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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