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心網訊(記者 李昀霞 通訊員 葛華君)4月16日,克拉瑪依市獨山子區法院審理了一起由公安部全國“滅槍”專項行動掛牌督辦的案件。因一時貪念,兩名玩具店業主面臨3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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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間,王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從網上及他人處購買多支以壓縮空氣為能源的仿真槍,放在他位于烏市地王大廈的庫房內。之后,他向昌吉市等地的玩具經銷商徐某、歐某等人出售8支。被告人徐某加價后向前來購買仿真槍的張某出售3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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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舉報后,公安機關從王某的庫房內繳獲各類仿真槍及塑料槍75支,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有32支檢材的槍口比動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屬于槍支。王某已售出的8支仿真槍被追繳后,經鑒定,也符合槍支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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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法官說,根據我國《槍支管理法》第46條的規定,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電池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塑料子彈,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管狀器具都屬于“槍支”的范疇。即便是仿真槍,只要符合《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的鑒定標準,均以真槍實彈論處。